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范瓦斯窒息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五条规
发布时间:2015-05-20 11:30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防范瓦斯窒息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五条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防范瓦斯窒息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五条规定》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5〕48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以来,全省煤矿先后发生4起瓦斯窒息事故,死亡8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9%。为有效预防煤矿瓦斯窒息事故,降低全省煤矿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防范瓦斯窒息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五条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5月12日
煤矿防范瓦斯窒息事故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五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五条规定
一、矿井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严禁擅自停止主要通风机造成瓦斯积聚。
二、局部通风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和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严禁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三、矿井各主要进风、回风巷道必须及时维护,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
四、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进行密闭或设置栅栏,严禁任何人员未经批准和未检测瓦斯进入停风区造成窒息事故。
五、长期停工停产矿井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并经专业救护队员排放瓦斯,严禁擅自安排人员进入井下造成窒息事故。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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