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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03-05 16:17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省安监局 省经信委 湖北煤监局关于
印发《2015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经信委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省经信委、湖北煤监局研究制定了《2015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       湖北省经信委       湖北煤矿安监局
2015年3月4日

 

 2015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入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扎实推进煤矿安全“1+4”工作法,通过严格执法、严格许可、严格追责,促进小煤矿关闭退出政策的落实和全省煤矿办矿水平的提升,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围绕上述思路,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25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目标管理
    1.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健全煤矿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网络,加大煤矿事故控制指标考核权重,加强调度、监控与考核,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推进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3.推进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克难。推进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其中5个国家级)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攻坚克难措施。
二、严格监管监察
    4.切实抓好节后复产复工。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要求,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国家级煤矿安全重点县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5.严格现场执法。科学编制和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推行菜单式检查,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事故多发矿井和建设矿井。严格行政处罚,严肃查处违反“双七条”、生产系统不完善仍组织生产、采用落后采煤方法及工艺、无风微风作业、技改期间违规生产、职业病危害严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隐患整改督办复查,不达标准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6.加强基本建设煤矿安全管理。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改扩建项目,不再核准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加强煤矿项目核准程序管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建设标准和质量。加强建设过程监管,严禁实施与技改工程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
    7.严格煤矿许可管理。严格依法办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严禁组织生产。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未登记及公告产能等生产要素信息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严把煤矿准入关,加大现场核查力度,达不到颁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颁证和延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延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强化持证矿井动态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证照,整改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
    8.深化打非治违。加强对生产矿井的监管监察,确保采掘部署合理、生产系统可靠,严肃查处煤矿虚假图纸和图实不符行为。把“3改6”矿井作为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重点,严防技改矿井违法生产。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推进专项治理
    9.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14〕27号)精神和“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矿矿见效”的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10.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全面排查治理,专家会诊指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严格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依法追究责任等4项制度。完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实行全负压通风,消灭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杜绝循环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坚持先抽后采,督促抽采达标。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11.深化水害防治。认真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4〕96号)要求,完成矿区内及矿井周边老窑区的水文地质普查工作。未探明的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年底未完成的,予以停产整顿;完善井下排水系统,禁止剃头下山开采;落实防治水措施,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12.强化顶板和提升运输管理。认真执行《保护矿工生命防范顶板事故七条规定》,强制推行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巷道维修管理,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金属支护,新掘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淘汰木支护。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防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严禁绞车超能力运输,保证“一坡三挡”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四、强化安全基础
    13.深入宣贯新《安全生产法》,推进依法治安。不断创新宣贯形式,强化学习应用效果,突出现场执法,落实跟踪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教育工作,纳入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复工复产的把关范畴,督促企业强化守法意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适时制定、汇编我省煤矿安全有关实施细则。
    14、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闭环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要挂牌督办,在媒体、煤矿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格组织验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环节、人员的隐患排查责任,推进措施落实闭环管理。
    15.建立图纸定期更新和及时交换制度。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技改矿井违法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和使用假图纸生产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矿井,一律按省政府48号文件和国务院446号令要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6. 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报告制度,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实现真查真改真报。建立隐患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作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17.推进科技兴安。建立依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机制。面向企业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完善煤矿“六化”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倒逼机制,引导煤矿企业大力发展煤矿机械化,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强化对在用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提升设备安全保障水平。
    18.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组建兼职救护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和现场处置能力。督促区域救护队开展预防性检查和标准化创建,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19.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宣贯“双七条”,组织开展总工程师等专题培训。加强“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教考分离。加强煤矿工人安全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0、推进煤矿安全诚信建设。探索建立企业安全信用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1、强化企业安全投入。凡是继续投入生产和开展扩能改造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各地要强化专项监察,严厉打击冒险作业和违法生产。
    2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尘肺病防治基础工作,定期为矿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促进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五、严肃事故查处
    23.依法调查处理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严肃事故查处,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4.严格事故处罚和追究。依法暂扣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严实施经济处罚;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特别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坚决落实鄂政发〔2014〕48号文件明确的事故关闭措施。
    25.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开展事故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施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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