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顶板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2-06-14 16:07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期煤矿顶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附件: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顶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71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顶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7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5月20日至21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顶板事故,分别是:
5月20日,辽宁省
沈阳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二井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2人被困,其中3人获救、9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
年。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南二采区07工作面运输顺槽掘进时采用锚杆、锚索挂网喷浆支护,但锚索支护不及时;因遇到地质构造带顶板压力增大,原有
支护方式强度不够,该矿决定采用架棚(架设36U型钢可缩支架)方式加强支护,但施工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大面积冒顶,导致事故发生。
5月21日,云南省
东源泸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红升一号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7人被困,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该矿为国有煤矿、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其
采矿范围与云南省东源泸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龙煤业公司一号井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重叠,形成“楼上楼”现象。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K7煤层回风
巷采用木支护,支护强度不够,且巷道底部存在老空区;由于疏于日常管理和维护,巷道垮塌、通风阻力大,在矿长带领有关人员下井进入该巷道检查时,巷道底板
陷落、顶板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5月21日,辽宁省
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台吉煤矿四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4人被困,其中2人获救、2人死亡。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北票矿务局改制而成,为民营股份制
企业。该矿属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年。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590米水平西一石门机巷掘进工作面位于采场应力集中区,采用梯形木棚
支护,因支护强度不够,掘进放炮后顶板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基础薄弱、支护方式落后、支护强度低、井巷支护过程安全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遏制煤矿顶板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煤
矿企业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
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遇有穿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
时,要及时加强支护,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实施。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加强采掘布置,严禁“楼上楼”开采。
二、坚决淘汰落后支护方式和工艺。煤
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的相关要求,
及时淘汰落后的支护方式和工艺,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针对“三软”煤
层、复合顶板、破碎顶板等井巷的实际情况,确定支护方式,提高支护强度和质量。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煤矿企业支护方式改
革,推广应用顶板管理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切实加强井巷维修工作。煤
矿企业必须及时进行井巷维修。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现场管理,设置防护栅栏和警示标志,严防顶板煤岩冒落伤人、堵人。进行井
巷维修和更换支护设施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先采取临时支护,严禁在未采取临时支护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有支护。修复旧井巷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
查制度。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事
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
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
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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