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安全监察 >

力度大 要求严 恩施州安委会部署节后煤矿复产工作

发布时间:2012-02-03 16:16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煤 矿 复 产 验 收
简 报
 
第四期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力度大 要求严
恩施州安委会部署节后煤矿复产工作
 
为了确保节后煤矿安全生产,恩施州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前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安办[2012]1号文),提出了六项监管、七条禁令,全面把好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关口。
六项监管是:1、 加强领导。各县(市)必须成立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领导专班;2、各县(市)复产验收专班要制定复产检查验收工作 方案和标准,落实工作责任;3、验收合格复工矿井,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安委会下达开工令;4、坚持验收条件,严把验收标准,由煤矿企 业申请,县(市)验收工作专班组织验收;5、加强对复产矿井的监管,煤矿复产验收期间,州安监局,州经信委要派出督察组,对全州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 查;6、各县(市)制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和标准,报州安监局和州经信委备案。
七条禁令是,1、 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不准复工;2、凡在2010年度年检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矿井不准复工;3、技改矿井凡与原批准设计方案不符的,在没有完善变更手续 前不准复工;4、采掘、通风、排水、机电、运输等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准复工;5、技改工期到期工程未完,没有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不准复 工;6、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综合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准复工;7、2011年度发生安全事故没有结案的矿井不准复工。
文件要求,各县(市)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节后煤矿安全生产。 
                                                  
发:各产煤市(州)、县(市)安监局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