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安全监察 >

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5 16:21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鄂煤监察[2011]268号
 
 
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目前,大多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陆续到期,需要依法申请延期换证。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实行企业申报,县(市、区)、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审理,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湖北煤监局)审查颁证,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企业申报
全省所有煤矿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前,必须对照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形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延期自查报告书》)。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要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逐级向县(市、区)、市(州)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提出颁证申请,并提交颁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其中,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被命名为“湖北省煤矿示范矿井”的煤矿可以办理直接延期手续。
1.办理直接延期的煤矿,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逐项进行自查,如实编制《延期自查报告书》。
⑵ 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延期自查报告书》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经公司(矿务局)及县(市、区)、市(州)安监局逐级审理并签署意见后报湖北煤监局审查颁证。
2.不能办理直接延期的煤矿,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逐项进行自查,如实编制《延期自查报告书》。
⑵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⑶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延期自查报告书》、《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经公司(矿务局)及县(市、区)、市(州)安监局逐级审理并签署意见后,报湖北煤监局审查颁证。
(二)县(市、区)安监局审理
县、市、区安监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对除被命名为“湖北省煤矿示范矿井”以外的矿井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审理合格或经企业整改后复查合格的签署“经审理,符合(直接)延期条件,同意呈报办理(直接)延期”的意见。
(三)市、州安监局审理
市、州安监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重点抽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事故矿井和6万吨/年(不含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审理合格或经企业整改后复查合格的签署“同意呈报”意见。
(四)湖北煤监局审查发证
湖北煤监局接到申请资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资料受理
⑴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先更正后受理。
⑵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先补正后受理。
⑶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已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
2.审查核查。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对已受理的申请,由主办监察员对相关资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书面审查。主办监察员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到现场进行核查。主办监察员根据审查情况或经现场核查后企业整改复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3.发证。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延期换证”的,按程序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换证,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由企业重新进行整改并申报。
二、有关说明
(一)现场核查的要求
现 场核查原则上不少于3人,并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人员。现场核查后要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或者执法文书),经企业整改后报核查部门复查,复查情况形 成正式文件。市、州安监局组织的核查,县、市、区安监局必须派人参加,经企业整改后,市、州安监局可以自己组织复查,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复查; 湖北煤监局组织的核查,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必须派人参加,经企业整改后,湖北煤监局可以自己组织复查,也可以委托市(州)、县(市、区)安监局 复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整改复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委托复查部门。企业在申报许可资料时,连同现场核查意见书(或者执法文书)及其整改复查报告一 并报湖北煤监局。
(二)6万吨/年(不含6万吨/年)以下煤矿的续证
1. 因煤炭资源枯竭等原因,由煤矿企业向县(市、区)安监局提出书面承诺(由市(州)直管的煤矿企业,向市(州)安监局提出书面承诺),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 行现状评价,经县(市、区)安监局(或者市(州)安监局)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市、区)安监局(或者市(州)安监局)以正式 文件报湖北煤监局,湖北煤监局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办理3年延期手续;2011年12月31日后到 期的,延期到2014年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到3年的,办理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煤矿自行关闭,其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煤矿自行关闭。
2. 其它6万吨/年(不含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经审查核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办理2年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 延期到2013年12月31日),企业在2年内必须完成技术改造审批程序。2年内未完成技术改造审批程序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其 中,经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仍然保持3万吨/年的矿井,再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发到2015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煤矿自行关闭。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协调和解决延期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场核查,督促煤矿企业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保证煤矿持续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消灭重大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严格把关。要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延期换证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任务。要严格把握 煤矿能否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界定关,对煤矿进行分类界定时,力求做到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复核准确,做到矛盾不上交,问题化解在基层;要把握 直接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资料的复核关,对煤矿上报的延期申请资料,不但要对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复核,还必须对其内容是否符合延期安全生产 条件进行复核。
3.遵守纪律。审 查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九条纪律”等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遵守“双五条”规定,按 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每一个煤矿的评价过程控制,依法进行评价,确保评价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出具虚 假评价评估报告的,从严处罚。
4.加强监管。要 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监督检查。发现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 全生产许可证;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湖北煤监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的,要及时责令其停止生产。
 
附件: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煤矿企业(矿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湖北煤监局)。其中,经技改验收竣工的矿井,还必须持县(市、区)安监局对现场验收整改复查工作的报告和湖北煤监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首次颁证除外)复印件(一式两份)
6.安全生产综合审理意见表(一式两份);
7.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填报数据库复印件(一式两份);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套);
9.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0.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套);
1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汇总材料复印件(一套);
13.近期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然倾向性和爆炸性鉴定复印件(一套);
14.提取并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1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16.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当年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一套);
17.规定数量的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18.斜井安装载人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19.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各一套);
2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非事故矿除外)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一套)。
2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一套)
2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首次颁证除外)。
23.“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及完成情况。
24.示范矿井创建规划。
25.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
2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其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情况。
 
 
 
 
 
 
 
 
 
 
 
 
 
主题词:煤矿 安全许可证 换证 通知


抄送:国家煤监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1年11月4印发
共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