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煤矿复产验收简报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0-04-01 14:49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煤 矿 复 产 验 收
简 报
第一期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2010年2月9日
省安委办发出通知 提前布置节后复产
日前,省安委办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0]11号),在部署煤矿节前检查、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的同时,对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提前作出了安排。
一、成立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要求各地加强对复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明确复产验收工作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产检查验收标准。复
产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
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产整顿、办结相关手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下列5类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
2.地方政府确定的2009年关闭矿井;
3.经省安委会批复进行资源整合,但没有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矿井;
4.采掘、通风、排水、机电、运输等生产大系统、关键环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
5.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落实煤矿企业复产工作主体责任。要求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复产工作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恢复生产和施工。
1.制定并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盲目复工;
2.检查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性。煤矿企业复工前,要对矿井内、外部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矿井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保证主扇、排水、瓦斯排放等关键设备的正常供电。供电系统不能确保稳定可靠的不能复工;
3.严
格瓦斯检查排放。要由区域专业救护队或企业辅助救护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停产停风地点瓦斯超限的,必须制定排除瓦斯安全措施,只有在停风区
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数值、且符合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必须检查和恢复通风系统。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凡通风系统不合理或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不得恢复生产;
5.检查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认真检查支护情况,对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细致检查,凡存在严重隐患的,不得恢复生产;
6.认真组织复工培训学习。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召开“收心会”,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复工安全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培训、考核规定。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求各地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产矿井的监管,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建立复产矿井公告和联合执法制度。将批准复产的矿井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对未复产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关闭矿井、非法矿井及时采取相应跟进监管措施,及时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照、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的供应等。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产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产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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